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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安办字〔2019〕33号)

发布时间:2019-06-26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9〕40号)文件要求,现制定我市《全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6月10日    


   全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隐患,强化精准执法和处罚力度,依法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持全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一)地下矿山

  1.水害防治:存在水害的矿山企业,是否查清矿区及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的现状;是否查清矿区范围内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矿井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顶水开采的,有限水是否已经疏干,大水矿区是否采取围幕注浆等有效措施;是否建立健全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机构、制度并编制汛期应急预案;是否安排专人对矿井、露天矿边坡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隙和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并落实防范治理措施;是否定期对供电、防排水、防雷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强含水层等不安全地带,是否留设防水矿(岩)柱;对接近水体地带或可能与水体联系的地段,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落实防范措施;是否建立并执行“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规定。

  2.采空区:金属矿山采空区是否按设计要求时限及时实施尾砂充填,充填是否接顶、充填体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建立采空区定期监测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3.中毒窒息和火灾:地下矿山是否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是否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风压传感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井下炸药库、储存动力油的硐室等是否设置独立的回风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设备,是否为每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是否为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是否采用阻燃材料;井下切割、焊接等是否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筒内使用的玻璃钢等材料是否为阻燃型;是否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4.坠罐跑车: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型设备,提升设备是否取得矿用标志;防坠罐、防过卷、防跑车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定期进行检测;提升机、提升装置、钢丝绳和安全保护装置、设施是否严格落实班检、日检、周检、月检制度;井口及各提升中段的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联锁,安全门的打开与罐笼的位置是否实现闭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提升机操作人员是否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乘载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是否按规定将钢丝绳和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应急管理部门。

  (二)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是否对露天边坡稳定性进行定期监测;排土场的排土工艺、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按照设计进行排土作业;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是否进行在线监测并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三)教育培训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企业是否落实全员培训并考核合格;非煤矿山“五类”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现场抽测岗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是否合格。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风险点划分、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是否符合企业生产工艺和岗位实际;隐患排查责任是否落实到岗位、班组、车间和厂(矿)管理层,排查内容是否与所排查岗位的管控措施相对应。

  (四)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乡(镇、街)、村(居、社区)网格化管理责任,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从事非法开采或超层越界开采行为;非法违法转包、发包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刑责任。

  (五)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要进一步细化汛期安全措施,切实增强汛期事故防范能力。针对汛期,是否建立防汛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职责;是否制定防汛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排水系统(含排水沟、水泵等)是否完好;

  变电所等地点的防雷接地检测情况是否符合要求;露天矿山是否开展汛期防坍塌、滑坡应急救援演练,地下矿山是否开展汛期停产撤人应急演练;其他汛期安全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现在起到10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5日前)。

  这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涉及范围广。各相关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部门监管和企业排查治理责任,完善《非煤矿山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及时传达至辖区内非煤矿山行业企业。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6月)。

  1.开展全员全岗位全过程自查。各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组织全体员工依据《非煤矿山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目录》进行翻箱倒柜、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的自查自纠;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必须聘请业务精干专家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诊断式”检查,精准把脉,解决问题,形成自查报告。对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彻底整改。6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要建立安全风险研判、报告、承诺、公告和监督制度,完善覆盖全员、全岗位、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班前会、专题会等形式,自下而上层层研判、记录、报告和签字承诺、压实责任,做到安全生产承诺、全员安全生产职责、风险隐患管控清单、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四个公开”,接受全员和群众监督。

  (三)执法检查阶段(7月至9月底)。

  1.制定“一企一策”监管措施。各相关县(市、区)要认真梳理分析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统筹结合今年以来开展的工作,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关建环节,分门别类的研究制定“一企一策”监管措施,建立重点执法检查台账。

  2.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县级检查要对辖区内企业普查一遍;市级检查将抽取重点企业。各项检查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逐项检查、确认、签字,确保检查项目无遗漏、问题隐患找准确,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处罚、停产、关闭等处置意见,逐级上报省应急厅,处置意见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跟踪企业落实;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实施分级挂牌督办。

  3.进一步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持续改进完善建设理念、方法和手段,分类指导、精准推进,引导企业建成切合本单位工艺、设备、环境和岗位实际的双重预防体系,切实发挥双重预防体系源头防范风险的关键作用。

  4.开展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7月份,市应急局将组成检查组(包括市应急局相关工作人员及安全生产专家),对我市正常生产的矿山企业开展汛期全覆盖专项检查活动,对于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各县(市、区)应急局复查闭合。

  (四)“回头看”阶段(9月至10月)。

  在前期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检查,认真查缺补漏,切实巩固专项整治效果。

  1.企业要确保自查不留死角,是否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完成事故隐患整改、是否建立并高质量运行双重预防体系、是否对安全风险承诺公告,隐患排查是否落实到岗位、班组、车间和厂(矿)部门等,存在缺项或者问题的,要迅速整改,确保安全。

  2.各县(市、区)应急局要采取突击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安全培训、自查自纠、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风险研判承诺公告和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要逐企、逐项梳理检查情况,确保关闭、停产、处罚等处置措施落实到位、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全部销号清零,不留空挡。要认真总结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评估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这次整治行动,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到实处,把压力传导到基层和企业。

  (二)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借助主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报道力度。要广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和先进企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要加大社会监督,充分发动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定期曝光一批重大隐患突出的地区和被依法关停处罚的企业,为专项整治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三)精心组织实施。要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的总体目标、重点内容和工作步骤,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层层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各阶段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以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为重点,全面细致排查整治重点领域、关建环节和关键岗位的风险隐患;要严格控制易发生事故的关键岗位和作业场所作业人数,非煤矿山工作面等人员集中作业场所,原则不得超过9人,临时有限空间作业不得超过3人。

  (四)严格“十个”一律。非煤矿山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凡存在以下问题的,要严格落实“十个”一律,严肃责任追究。对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自查自纠不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一律责令整改直至停产整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对企业和责任人顶格处罚;对未建或委托第三方包办双重预防体系或者运行与现场脱节的,一律停产停业,推倒重建;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一律组织专家进行风险普查和安全评估;对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坚决关闭取缔;对检查发现或者职工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立案、不处罚、不监督整改的,一律按失职查处;对一罚了之、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按渎职论处。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不力,弄虚作假、拖沓应付和执法检查走过场的,一律通报,实施“一票否决”;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一般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严肃问责;对“打非治违”责任不落实的,一律严肃处理。

  请各相关县(市、区)分别于8月、9月底前将附件1报市应急局;10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和附件1、附件2一并报市应急局。

  联系人:王奎彪;联系方式:2907959;

  邮箱:jnsajjksk@ji.shandong.cn。

  附件:

 附件1非煤矿山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docx

   附件2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企业基本情况表.docx

   附件3非煤矿山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