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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济宁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的《济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济宁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济宁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基本情况

为严厉打击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8日联合印发了《济宁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济应急发〔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为2022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7日。《办法》确定了12条具体奖励情形,分档对实名举报人给予10万、5万、3万、2万等不同额度的奖励。

二、《办法》规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发放程序依据《济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济应急发〔202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举报的受理。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微信、扫描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二维码等多种方式,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向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举报。

(二)举报的核查。市应急管理局受理的举报事项,整理收集举报线索,填写《济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转至有权处理部门。有权处理部门要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三)举报奖励发放。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兑现奖励政策。

三、《办法》的实施情况

(一)明确了受理范围。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明确了奖励情形。确定了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非法制贩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单(双)基粉等烟花爆竹主要原材料等12条具体奖励情形。

(三)明确了举报渠道。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二维码、邮递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四)打击了非法行为。《办法》实施以来,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群众举报146件,兑现奖励7.4万元,有力打击了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四、《办法》主要内容的评估

(一)合法性。2021年3月18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按照上位法原则,经严格审核,我市《办法》与上级新的法律法规无重大冲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合法性要求。

(二)合理性。《办法》共九条规定,结构安排合理,用语较为规范,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之处。《办法》作为济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契合了上位法和上级文件精神,立法质量较高,社会成效显著,宜作为一个单独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符合济宁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状。

(三)可操作性。《办法》内容总体上符合济宁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尤其是在具体奖励情形上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时效性。《办法》实施以来,济宁市应急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通过不断的努力,规范了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提升了群众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性,对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办法》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此次规范性文件评估,达到了预期目标,建议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