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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安办字〔2019〕67号

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19〕72 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济宁市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方案》,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

     

                                                                                                      2019年11月26日

   

            

  济宁市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安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制定济宁市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连锁经营,推进统一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安全管理,有效提升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水平、打压非法生存空间、提高监管工作效能、遏制烟花爆竹事故。

  二、工作内容

  在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形成连锁经营网络。推动建立以批发企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为龙头、零售店(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为骨干、零售点(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为补充的连锁经营网络。实现批发企业对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统一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产品流向、应急处置、运输配送等方面,详见附件),由批发企业承担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安全管理相应责任。

  三、方式和布局

  (一)签订连锁经营协议。由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签订连锁经营协议,以统一安全管理为核心,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以产品营销和利益分配为纽带,明确双方的烟花爆竹供应、配送、储存、销售、日常管理和利益分配等事项。

  (二)鼓励发展直营零售店(点)。由批发企业出资设立并派员工直接经营管理,统一调度安排进货、储存、销售等业务,获取全部收益,承担安全管理责任。鼓励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经营条件具备的批发企业增设直营零售店(点)。

  (三)多个批发企业的连锁经营。县(市、区)域内有 2 家及以上批发企业的,可采取批发企业之间划片经营或联合经营等方式对零售店(点)实行连锁经营。实行联合经营的,对零售店(点)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批发企业共同承担。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无批发企业,分别统一规划安排零售店(点)连锁经营。

  (四)合理布设零售店(点)。以“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为原则,统筹不同区域(城市建成区、乡镇、偏远农村等)和销售淡旺季(平时和春节期间)的市场需求、零售店(点)的销售额,科学布设零售店(点),合理压减零售店(点)数量(视情参考城市建成区常住人口每万人 1 个零售店(点)的比例设置,乡镇和偏远农村结合实际适当增加)。

  (五)严格执行禁限放政策。在禁放区域,不再布设零售店(点);在限放区域,原则上仅布设零售点,鼓励由批发企业实行直营;在未实行禁限放的区域,逐步压减零售点数量,直至形成零售店 市场全覆盖的布局。限放时间到期后,批发企业要将所有零售点的未销售烟花爆竹(整箱)全部收回、入库保管。

  四、进度安排

  全市烟花爆竹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完成推广工作。

  第一阶段:从2020年1月1日到12月31日。重点抓好兖州、邹城、微山、鱼台和汶上县(市、区)爆竹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其他县(市、区)要选择至少 2 个乡(镇、街)开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先行先试,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全面推广。

  第二阶段:从2021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各县(市、区)全面推广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连锁经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把推广烟花爆竹

  连锁经营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效能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动员和引导批发企业、零售店(点)积极参与,积极稳妥推动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批发企业要做好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积极发挥自身安全管理、人员、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切实担负起对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安全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不断提高连锁经营安全管理水平。

  (三)突出安全监管重点。各有关部门要由对所有批发企业、零售店(点)的全面监管,转变到对批发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批发企业建立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好对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安全管理职责。要建立对零售店(点)随机抽查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坚决依法追究批发企业的连锁经营安全责任及零售店(点)的安全责任。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一是推进连锁经营安全信息化建设。鼓励批发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运行包含企业基础数据信息、烟花爆竹进销存管理和流向信息、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信息、办公自动化等内容的烟花爆竹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零售店(点)的视频监控联网,提高安全和经营管理水平。二是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开发应用包含批发企业及其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基本信息、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储存仓库视频监控、流向管理信息、产品源头信息等内容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将风险管控相关数据接入全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提高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五)严厉打击非法。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协作配合,对流向登记不全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渠道的烟花爆竹一律视为非法,依法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批发企业要加强对零售店(点)的督促检查,切实担负起对零售店(点)的打非责任。各批发企业及其连锁经营零售店(点)要积极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自觉抵制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营造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的良好秩序。

   

                                                                                                                                 2019 年 11 月 15 日

鲁安办发〔2019〕72 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