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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险集中推进活动简报第三期

发布时间:2012-02-08 浏览次数: 字体:[ ]

编者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伤亡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本期简报刊发的是发生在我市的两个安责险赔付案例,通过赔付案例解析,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运用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生产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在事故后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稳定。

 

安责险赔付案例解析

 

济宁市某煤矿,于2010年7月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附加伤残责任险,投保人数为1853人,风险等级为四类风险,保险费为13万5千元。2010年11月,该煤矿某职工在井下轨道运送支架时,因处理掉道不慎,被支架挤伤头部,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处理完毕,该煤矿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并按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条款,即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每人死亡赔偿限额326100元赔付。

济宁市某钙业公司,于2010年10月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附加伤残责任险,投保人数为48人,风险等级为四类风险,保险费为1万4千元。2011年1月,该公司一职工在维修立窑时,不慎从20米高处坠落,被人发现后拨打120急救,抢救无效死亡。该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赔偿死者家属共34万元。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并按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条款,赔偿32万元。

从以上两个发生在我市的真实的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企业参加当前政府大力推进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政策相结合的险种,不仅解决了企业一次性缴纳高额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资金压力,还为企业在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对伤亡者进行赔偿提供了高额资金支持。通过企业低费率参保,将企业应承担的高额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既解决了企业面对的实际占压资金问题,又减少了企业面临的诸多麻烦,还进一步避免了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赔偿而导致企业破产的风险,可谓一举多得。

按照目前保险公司条款,每人死亡赔偿限额现已达39.89万元。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企业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