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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危险化学品领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13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北湖度假区经发局,市管有关企业: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济安字〔201047号)要求,市局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危险化学品领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济宁市危险化学品领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鲁安发〔20109号、济安字〔201047号)要求,深入推进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3号、省委17号、省政府77号文、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868号、市委9号、市政府办公室济政发〔201013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第三次和第四次集中行动,巩固深化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成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着力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重点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为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3、存在变更许可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5、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组织生产的;

6、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未依法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的;

7、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在安监部门备案的;

9、应急救援预案未在安监部门备案的;

10、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11、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的;

12、不按照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3、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4、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5、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16、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7、涉及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改造时限完成自控联锁技术改造的;

18、涉及危险化工工艺、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限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验收的;

1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2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为。

(二)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3、存在变更许可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4、超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5、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经营的;

6、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未依法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

7、无储存的批发经营单位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

8、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9、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10、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1、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加油站,安全距离问题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1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在安监部门备案的;

13、不按照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6、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1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

(三)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建设行为

1、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2、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3、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8、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9、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10、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1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12、试生产期满前,未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

13、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1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行为。

三、组织分工

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监管、属地监管的原则,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为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经市局领导研究,决定成立济宁市打击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如下:

  长:张  

副组长:李传富   常衍雷   陈东明

  员:王保银、任德福、吴红连、李宝杰、韩胜利、刘令秋、李建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危化品监管科。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打击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开展,定期调度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领导市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打击治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执法力量和有关专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市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各县市区安监部门按照分级监管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打击治理工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人员责任,突出打击重点,强化督导检查,加快推进实施,确保打击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扎实有效的开展。

四、进度安排

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第三次和第四次集中行动,利用8910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一)明确重点,制定方案(820日前)。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和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第一次和第二次集中行动、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本地、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及时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823日前,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将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市局危化品监管科。

(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821日至1020日)。 各县市区安监部门按照所制定的工作方案,对辖区内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并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强化沟通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增强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合力。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巩固提高,督导检查(1021日至1031日)。各县市区对打击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及时总结专项行动成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提高专项行动成果。市局将组成督察组,对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1025日前,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市局危化品监管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提高对打击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思想认识,认清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全力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动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认真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

(三)依法严厉打击。在专项行动中,要严格掌握标准,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专项行动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绝不手软,坚决防止流于形式,确保打击实效。

(四)强化工作督导。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专家检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调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认真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总结成绩,认真查找不足,拾遗补阙,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