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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济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04 浏览次数: 字体:[ ]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济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济应急字〔2026〕12号)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有关内容修改为“专家执行任务时,当出现下列情况,取消专家资格;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第二十九条中的开始施行时间修改为“本办法自2026年6月22日起施行”。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6年8月4日起施行。

附件:修改后的《济宁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pdf

原文链接:https://www.jining.gov.cn/api-gateway/jpaas-jpolicy-web-server/front/info/detail?iid=20452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