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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济应急字〔2019〕41号)

发布时间:2019-04-19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应急局:

        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39号)要求,市应急局制定了《2019年全市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4月18日

  
    

2019年全市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钢铁企业煤气事故多发势头,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39号)要求,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等有关规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彻底排查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钢铁企业各类煤气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治理范围

  全市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

  三、专项治理重点

  重点围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煤气设备设施、煤气作业三个重点方面,全面排查治理以下突出问题:

  (一)煤气安全管理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二)煤气设备设施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5.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煤气作业

  1.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2.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3.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4.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四、工作安排

  (一)“回头看”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4-5月)

  1.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钢铁企业进行摸排,建立台账,填写《全市钢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根据去年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开展“回头看”,对照企业自查、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逐项落实整改到位情况,填写《“回头看”核验检查表》(附件2),并于5月31日前,将“回头看”总结、附件1和附件2纸质版(盖章)及电子版报市局。

  2.有关钢铁企业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等有关规定标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认真开展自查。企业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有资质的机构或专家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有关钢铁企业要于5月20日前将本单位煤气安全专项治理自查自改工作总结报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汇总后于5月31日前报市局。

  (二)市县执法检查阶段(6-8月)

  各县(市、区)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钢铁企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核查企业自查自改工作情况,发现企业自查自改工作不认真,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按上限顶格处罚,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整改无望或不能完成整改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各县(市、区)要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包括工作开展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填写《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9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纸质版(盖章)和电子版报市局。

  (三)验收总结阶段(9-10月)

  从9月份开始,省厅将组织市际交互核验,届时德州市将聘请专家组成核验组,对我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验。省厅将成立督导检查工作组,对各有关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市县执法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专项治理情况,将纳入2019年度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钢铁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煤气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方案,周密安排部署,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督办,狠抓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氛围。

  (二)广泛宣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报纸等渠道,广泛宣讲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知识,播放典型煤气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提高广大职工对煤气危害的认识,引导教育广大职工增强风险意识,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煤气安全风险的共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进行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执法检查,对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依法给予处罚。对存在《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提请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形成有力震慑。

  (四)统筹推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钢铁企业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逐步建立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

  联系人:梁子库,电话:2906993,

  电子邮箱:jnsajjgsmk@ji.shandong.cn。

  附件:1.《全市钢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全市钢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xlsx

            2.《“回头看”核验检查表》“回头看”核验检查表(附件2).doc

            3.《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