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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6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安监函字〔20159

 

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有关用人单位:

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省安监局以鲁安监函字〔201521号文件进行了转发,为了贯彻省安监局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学习《规范》作为年度内一项重点工作,组织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认和技术服务机构认真学习《规范》内容,把握其核心本质要求。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抽查用人单位检测报告和对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规范》各项要求,确保按照要求实施检测活动。用人单位在年度检测完成后,要在30日内到报送到所在地安监部门。

三、严查违规行为。安监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规范》要求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取消相关资质。

附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2015年3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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