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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案审、备案和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0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安办字〔201523

 

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安监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切实提高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236号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案审、备案和公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事故调查报告案审

(一)案审范围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负责查处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虽不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但社会影响大,县(市、区)政府认为有必要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事故。

(二)案审程序

1.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沟通,接受指导与监督。

2.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案审,由市局分管领导主持审查会,监察科室牵头,政策法规科等相关科室参加,提出审查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以会议纪要形式给予书面答复。书面答复需经主持会议的局分管领导审签。

4.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案审会议纪要,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复审。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复函同意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再行文批复。

二、事故调查报告备案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后7日内,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含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等)、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案审会议纪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复函意见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意见等材料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责任追究落实完成之日起7日内,将全部责任追究落实材料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收齐以上材料后,统一出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备案归档回执》(见附件)。

三、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信息。

附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备案归档回执

 

 

济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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