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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活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03-26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安字〔2013〕13号

(2013年3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济宁高新区、北湖新区安委会,各承保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经研究,决定利用三个月的时间,

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为指导,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性互动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事故处置与善后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提高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争取达到100%,实现应保尽保。

(三)活动时间。自2013年3月20 日起,至2013年6

月20日结束,共 3个月的时间。

二、参保范围

全市范围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和冶金、有色、建材、大型机械制造、易产生粉尘爆炸、涉及煤气发生炉使用行业企业及电厂、交通运输(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等行业企业。

三、各承保公司和承保范围

大地公司的承保区域是:中区、兖州市、曲阜市、泗水县、邹城市、嘉祥县、汶上县;人保公司的承保区域是:任城区、微山县、高新区、北湖新区、鱼台县;泰山公司的承保区域是:梁山县、高新区;阳光公司的承保区域是:金乡县、汶上县;太平洋公司承保全市建筑行业企业。

放开济宁市境内煤矿、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大型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各承保公司可在全市范围内自由对上述行业企业开展业务。

四、费率标准

(一)全市实行统一的保险责任和条款、费率、赔付标准,具体按照省安监局、省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1、参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二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通过一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

2、参保单位被命名为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参保单位被命名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

3、参保单位被评为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

4、参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

上述费率调整累计降幅不超过30%,各承保公司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费率浮动标准。

五、推动政策

(一)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应当储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免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已存储或部分存储的,可提出申请经市安监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退还风险抵押金。

(三)参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保费可以从法定安全费用中列支。

(四)各级安监执法监察机构要把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今后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且未存储风险抵押金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级安监部门在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时,把是否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条件。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3月20日—31日)。3月中旬,市里召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动员大会,重点宣传贯彻《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总结交流2012年安责险工作,安排部署今年的安责险工作任务及集中执法活动。

各县(市、区)、高新区、北湖新区也要召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动员会,集中辖区内所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承保公司人员参加。宣讲政策法规,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按章参加安责险的自觉性和法规意识;搞好业务培训,掌握办理安责险的程序和业务知识。

(二)调查摸底(4月1日—15日)。各县(市、区)安监局、高新区、北湖新区经发局和各承保公司对辖区内应参保企业进行摸底、建档,要严格按照参保范围对辖区所有相关企业全部进行登记造册。计算出企业应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数额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数额,由企业确定选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凡已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需在4月10日前提供企业主管部门要求缴纳风险抵押金的正式文件和收据及银行存储风险抵押金票据证明。各承保公司要及时核定、书面下达企业应办理安责险或缴纳风险抵押金的通知书。

(三)集中办理(4月15日—5月15日)。各承保公司要安排专人深入生产经营单位,一线办理安责险保费收缴业务。各级安监部门要安排专人靠上,督导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全员参保、应保尽保。坚决杜绝参保人员不全、费率标准执行不严的问题。

(四)专项执法监察(5月15日—6月15日)。市、县(市、区)安监局、高新区、北湖新区经发局进行查处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专项执法监察活动,对未按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市局、市监察支队将按照《济宁市安责险集中活动专项执法方案》派出执法监察组到各县(市、区),专项督导安责险工作。

七、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市安责险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监察支队支队长及5家保险公司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设安责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市安监局2名专职人员和5家保险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县(市、区)、高新区、北湖新区要参照济宁市办法成立必须由主要领导、分管局长、执法大队长和主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安责险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程做好对安责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执法监察工作。

(二)坚持通报制度。各县(市、区)、高新区、北湖新区安责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一向市安责险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一周工作进展情况。市安责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及时宣传上级的政策和领导指示,推广先进经验,通报工作进度,促进工作开展。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由安监局分管局长、安责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和承保公司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总结讲评上月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下月工作措施。

(四)强化执法监察。充分认识执法监察对安责险推进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安责险监察列入经常性监察内容,认真做好专项执法监察。

(五)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安监、经信、煤炭、住建、交通、港航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立足全市安全生产大局,深刻领会260号令关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参加安责险对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积极主动地加大对所属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工作的领导力度,督促其按要求足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严格按属地原则参加安责险。不管是央属省属市管、还是外资合资企业都必须按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县(市、区)区域范围,向该县(市、区)承保公司缴纳安责险,并纳入该县(市、区)保费统计。

(七)及时足额提取防灾防损费用。防灾防损费用提取,实行按季度计提的方法。防灾防损按保费的5%提取。

(八)维护保险工作秩序。凡到期续保的企业,其续保业务仍由原承保公司承担,其他公司不得到该企业开展业务;所有承保公司必须严格按全省统一费率收缴保费,严禁私自下调费率;保费计算按济宁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公室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严格按照企业从业人数全员参保,不得擅自减少参保人数。凡出现到非规定范围和行业强行开展业务、擅自变更费率标准、擅自减少参保人数、肆意扰乱安责险市场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发现一次在联席会通报批评、两次领导小组警告的规定处理。对于严重扰乱安责险市场,造成恶劣影响,不按时足额提取防灾防损费用的,按退出安责险市场的规定严肃处理。

(九)实行安责险目标管理。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和应参保企业分布情况及承保公司承保范围,确定2013年度各县(市、区)及承保公司安责险目标任务。把安责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安监局年度考核。完不成当年目标任务的承保公司,退出济宁市安责险市场。

(十)完善保险服务。各承保公司要加强对参保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服务,协助参保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帮助企业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每年度对参保企业的安全培训、风险诊断覆盖率要达到100%。改善保险理陪服务,认真做好已参保企业的续保和未参保的企业投保工作,具体要求按《济宁市安责险管理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