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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系数标准

发布时间:2013-02-04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承保公司:

现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系数标准规定如下,请认真执行,不得违反。

1、参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二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通过一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

2、参保单位被命名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

3、参保单位被评为济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

4、参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

说明:以上4项优惠系数单项选最高者;多项者应以连乘积数为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

 

 

  市安责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