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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专项执法监察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07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安监字[2012]100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我市财政局、安监局、煤炭局联合制定了《济宁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7]20号),并于2007年11月正式实施。一段时期以来,我市大多数企业能够认真执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到指定银行办理风险抵押金专户的开户手续,主动按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有的充分利用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形式提高安全事故风险的保障能力。但仍有许多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重要意义,没有存储风险抵押金,严重影响了该项政策在我市的顺利实施,为确保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市将开展专项执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重要意义

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是国家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而强制规定的一项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有助于企业在发生事故时,提高风险保障能力,减轻事故带来的经济压力。《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因此,做好风险抵押金存储工作既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行为,也是履行法律责任的需要。

二、强化服务,有效助推企业提升安全生产风险保障能力

我市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权属原则,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市安监局负责市管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落实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市管以外的企业的存储落实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主动靠前工作,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进一步梳理出还未交纳的企业,逐个下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阐明交纳工作流程及标准,对于企业的疑问要积极沟通,明确解答、解释。各企业要提高认识,严格依法依规按照核定标准尽快存储到位。

为方便企业灵活安排经济活动,我省推行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保障政策。《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号)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减交或免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低投入、高保障的优势,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两种政策中自主选择。

三、严格执法,以专项执法确保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政策落实到位

为确保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政策落实到位,我市近期将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分三步走:

(一)限期存储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市、县两级近日将依据各自监管范围把风险抵押金核定单下发至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电力、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城市燃气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于2012年10月20日以前按照《济宁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7]20号)的要求,到指定银行办理好风险抵押金专户的开户手续,并按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或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号)的要求,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市管企业在落实政策方面如有疑问,可联系市局法规科咨询(联系电话:2907798,联系人:崔衍武)。

(二)加大执法力度

10月中旬,市、县两级安监局将组织执法队伍对存储风险抵押金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督导

从现在起,各县(市、区)要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督导计划和落实情况及执法办案情况每周上报市局法规科。11月上旬,市安监局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情况及专项执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执法不到位的,将由市安监局组织执法队伍至相关县(市、区)进行执法检查,查办违法案件。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