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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今年以来冶金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1-08-01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安监字[2011]73

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北湖新区经发局,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今年以来冶金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四〔2011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商贸(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个行业)企业实际,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抓好企业高危部位的管理

工商贸行业企业中的煤气发生炉设备是我市工商贸企业的中的高危设备,兖州市、邹城市、微山县、梁山县等地安监部门要要高度重视,对24家拥有煤气发生炉的企业纳入重点管理范畴,对其操作人员培训、岗位安全规程、防爆区日常管理、煤气报警设备的配备等进行全面检查,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另外,对企业的高温液体金属设备、电气设备、吊装设备、造纸企业纸浆池部位等也要进行认真的实施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二、要全面落实企业高危作业的要求

对于工商贸行业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交叉作业等高危作业要督促企业认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动火作业:凡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按程序办理动火审批,取得作业许可证;必须对作业对象和环境进行危害分析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经现场检查和确认后,方可作业;受限空间作业:进入全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受限空间和地上受限空间等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落实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防护、应急等措施;作业前要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要确保机械设备安全可靠,配足个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排专人监护等;高处作业: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在15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进入容器内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具;移动式电器具要装有漏电保护装置;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盲板材质、尺寸必须符合设备安全要求;交叉作业: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要全面负责建设施工和检修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设施工或检修承担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将涉及本企业和施工企业、检修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须经相关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对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个单位的任务、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未经重新确认不得更改;相关方作业:企业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相关方要加强管理。要对相关方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相关方。要对进入企业的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向相关方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相关方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相关方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三、认真开展夏季高温专项执法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夏季高温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突出工商贸行业企业重点单位和岗位,加大对其高温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工商贸企业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各项防暑降温工作。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温作业分级标准》(GB/T4200-2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各县市区要认真吸取国家总局所通报的事故教训,总结工商贸企业监管工作经验,仔细查找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我市工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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