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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阻隔防爆储罐改造工程验收、备案和储罐标记申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07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安监字[2011]62

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北湖新区经发局,市管有关企业:

为了全面规范我市阻隔防爆储罐改造工程验收、备案及储罐标记发放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阻隔防爆技术的推广应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1]96号)、《关于认真做好汽车加油(气)站储罐应用阻隔防爆技术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2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把安全许可条件,积极推进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作

前期,各县市区安监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为抓手,针对储罐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加油站,积极开展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作,消除了部分加油站因安全距离不足带来的安全隐患,提升了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下一步,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继续强化对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辖区内所有加油站进行彻底排查,全面掌握各加油站内、外部距离情况,监督安全评价机构对加油站内、外部距离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督促储罐周边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加油站积极落实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等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因安全距离不足带来的隐患。同时严把安全许可关口,新、改、扩建加油站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律不予通过,已取证加油站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相关单位资质审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凡进驻我市从事阻隔防爆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首先向市安监局提交阻隔防爆储罐改造工程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经确认资质证明材料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后,留存复印件,并出具符合性证明。凡是不符合资质规定要求的,施工单位一律不能进行施工。

阻隔防爆储罐改造工程所需资质条件证明材料:⒈阻隔防爆储罐改造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至少要包括: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阻隔防爆储罐改造工程施工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明材料);⒉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文件;⒊配备的满足施工质量、安全要求的主要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清单;⒋阻隔防爆材料产品合格证书和防爆性能自检报告;⒌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阻隔防爆材料的检验合格报告;⒍说明其他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加油站在对储罐实施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前,应当填写《加油站储罐应用阻隔防爆技术申请表》(见附件1),向加油站所在地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属地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属地安监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        

(三)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监督加油站及施工单位强化对阻隔防爆改造工程的现场安全管理。实施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加油站在施工前,应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以及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施工单位应确保阻隔防爆材料的材质、规格和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后储罐的各项安全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施工技能。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完善施工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等管理档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设备和器材,满足施工现场防爆、防中毒窒息等安全保障要求。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时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未办理作业票进行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三、认真做好工程验收、备案和储罐标记申领工作

   (一)阻隔防爆改造工程的验收。阻隔防爆储罐改造完成后,加油站及所属公司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或其代理商),以加油站与施工方共同签字的施工记录及文件为验收依据对储油罐进行验收,并共同在《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储罐验收意见表》(见附件2中签署意见。应用阻隔防爆技术进行改造的储罐必须经加油站及所属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并在市安监局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阻隔防爆改造工程的备案。阻隔防爆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加油站应当将下列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安监局备案:
    1
、《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储罐备案表》(见附件3);
    2
、《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储罐验收意见表》;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
、阻隔防爆材料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
    5
、加油站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复印件);
    6
、施工单位出具的现场施工记录(复印件);
    7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
    8
、施工单位出具的安装质量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9
、加油站平面布置示意图。
    
市安监局接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对加油站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确认。材料审查合格并确认已实施改造后,出具备案意见。市安监局出具备案意见后,将加油站提交的一份备案材料存档,并将另外一份备案材料报省安监局存档。

(三)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储罐标记的申领。根据《山东省阻隔防爆储油罐改造工程和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施工验收及储罐标记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见鲁安监函字[2011]96号文附件)规定,阻隔防爆改造工程取得市安监局备案意见后,加油站要填制《储罐标记申请表》(附件4),经市安监局审核后转报省储罐标记监制单位(省安监局委托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负责储罐标记的监制和发放工作),由省储罐标记监制单位直接向加油站发放储罐标记。加油站申领储罐标记后,应将标记铭牌设置于储油罐(装置)显著位置上。使用单位按规定申领储罐标记,则不按照GB 501564.0.44.0.4A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提出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执行。

(四)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实施阻隔防爆改造工程但尚未进行验收、备案的加油站,属地安监部门要督促加油站于20118月底前完成验收和备案申报工作,市局将于20119月、10月集中开展阻隔防爆改造工程备案审查和储罐标记统一申领工作。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对前期阻隔防爆改造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制《阻隔防爆改造工程汇总表》(附件5),并于731报市安监局危化品科。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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