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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和鲁政发[2010]7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03-31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安监字〔201130

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经发局,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和省政府77号文件,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加大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力度,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充分认识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综合监管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各级安监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途径。强化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必要手段,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2.充分认识综合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全市各级安监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不断探索综合监管工作的方式和途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一些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还未彻底解决,综合监管工作面临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综合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和省政府77号文件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3.准确把握综合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增强综合监管工作的效能;坚持综合协调、重点推进,统筹把握区域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和重点工作。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职责

4.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法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通报。工作中要处理好综合监管工作和行业监管的关系,处理好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的关系,处理好综合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关系,处理好综合监管和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系。

5.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济宁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济政发〔200823号),抓紧制定完善本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安全监管职责全覆盖,消除监管空白。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要于2011年底前全部出台。

6.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划、依法组织事故调查、督促检查和考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统计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重要建议和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等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7.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联动工作机制。要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济安字〔20098号)要求,通过建立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重要事项协调制度、控制指标通报考核制度、联合督导制度、联合约谈制度等,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监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推进行业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指导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活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分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整治道路交通危险点段;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和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建立道路安全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7座以上公路营运客车、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辆逐车检查登记,严格查处超速、超员、酒后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和非法载客等重点违法行为,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9.强化消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歌舞厅、夜总会、网吧、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体育馆、大中专院校、幼儿园、医院、九小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为重点,指导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理,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止新开工建设工程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持续组织开展排查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等隐患的专项治理,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实行市、县政府分级挂牌督办,确保我市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10.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整顿水运市场秩序、整顿船舶秩序、整顿通航环境、危化品运输为整治重点,指导协调港航、渔业等部门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安字〔201032号)要求,落实渡口渡船管理责任,严格船舶运输企业、船舶资质、港口经营审核,严把水运企业、港口经营的市场准入关以及船公司船舶技术状况关、船员任职资格关,严厉查处违规经营船舶、港口和非营运船舶违法载客载货行为,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11.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指导协调煤炭、煤监等部门以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机电运输为重点,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以风定产,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抓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职工的培训教育,抓好岗前培训,提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全面提升矿井的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12.强化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防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指导协调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严格施工资质行政审批,加强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以防坍塌、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加强安全隐患监督检查,特别要对在建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要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和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指导协调建设、质监等部门重点治理违章占压燃气管道、非法充装燃气行为,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燃气器具销售经营站点管理,杜绝不规范经营行为。

13.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指导协调质监等部门对宾馆饭店、商场、医院、车站、码头、学校、小浴池、大型游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小区供热站、气体充装站、化工企业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落实定期检验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14.强化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指导协调经信、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严厉整治“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以“防爆炸、防制贩、防盗抢、防流失、防事故”为重点,严格民爆器材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厉整治涉爆突出问题,确保全市不发生危害严重的重大涉爆案件、事故。

15.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指导推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继续推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化,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水上运输企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化,民航运输企业安全审计标准化,电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标准化以及水利、军工、民爆、电信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大力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装备

16.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的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1年底前完成。凡未安装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要求,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和通过定期审验。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完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

17.推进水上交通领域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技术。会同港航部门加大推广船载GPS和视频监控力度,提高我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2012年底前完成。

18.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2012年底前完成。

19.推进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会同建设部门加快推广使用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升降机及第三代配电箱技术和设备,2011年底前完成。

20.推进压力容器检测技术的升级换代。会同质监部门全面推广实施压力容器涡流检验、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技术、声发射检测技术2012年底前完成。

21.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全市具备联网条件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九小场所”全部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2012年底前完成。

22.推进电力行业防误操作装置及防高空坠落装置。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电气设备安装具备“五防”[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或手车触头,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功能的防误操作装置;电力钢管杆塔、30m以上杆塔和220kV及以上线路杆塔安装防止作业人员上下杆塔和杆塔上水平移动的防坠安全保护装置,2011年底前完成。

五、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23.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积极协调督促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配套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24.严把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督促指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管理部门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产、安全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六、加强政策引导,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25.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各项经济政策。督促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公路、水运、建筑、民爆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及时、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行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产业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鼓励企业加大安全设备投资,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七、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28.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通报考核制度。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发〔20109号)要求,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政绩考核中,严格执行控制指标“日报告、周调度、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强化指标实施和工作绩效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29.完善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要指导、推动和支持各行业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督促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依法报当地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要完善与相关部门、企业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安全生产救援工作机制,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和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协调救援能力。

30.严格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查处。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31.严格执行事故联合约谈制度。针对发生较大事故或多起一般以上事故的县市区,或者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市管或县属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企业负责人,共同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32.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要求,切实落实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严格按照督办程序,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事故调查结案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