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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02-25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政发[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 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强化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的宣传和学习,做到了政府主要负责人熟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干部职工普遍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得到改善,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煤矿、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众多,安全生产压力很大。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一定要清醒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安全基础和有力保障。

二、全面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明确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要建立完善各级各部门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坚持领导干部下矿井、下车间等深入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乡镇级领导干部每周一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值班,煤矿、地下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危化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全天候值班制度。要有详细的带班和值班记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各类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员工风险抵押金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等基本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推进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各类企业要按规定组织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严格培训,并按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合格证)的,每年也要参加再教育。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要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对新从业人员,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保证其具有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危险岗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保证安全生产长期投入。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济宁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一次性足额提取,专款专用。高危行业企业要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铁、稀土等金属矿山按每吨矿石8 元提取,非金属矿山按每吨2 元提取,小型露天采石场按每吨0.5 元提取;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按工程造价的2%提取,电力工程、水利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5%提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提取。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提取:年销售收入在1000 万元(含)以下的按4%提取,年销售收入在1000 万元至1 亿元(含)的部分按2%提取,年销售收入在1 亿元至10 亿元(含)的部分按0.5%提取,年销售收入在10 亿元以上的部分按0.2%提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 万元(含)以下的按3.5%提取,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至500 万元(含)的部分按3%提取,年销售收入在500 万元至1000 万元(含)的部分按2.5%提取,年销售收入在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客运业务按营业收入的0.5%提取,普通货运业务按营业收入的1%提取,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营业收入的1.5%提取。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通过适当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 月1 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六)大力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装备。要按照实施安全工程技术对策的要求,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装备。煤矿要认真执行生产技术装备标准,3 年内完成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部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系统要在2 年之内完成安装。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加油站安装HAN 阻隔防爆装置,要在2011 年底前完成安装。上述行业企业,逾期未完成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要在2 年内全部强制使用悬排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升降机及第三代配电箱技术和设备。水上交通领域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技术、压力容器锅炉检验衍射时差超声检测、声发射检测技术、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电力行业防止气流操作闭销装置及防高空坠落装置,要在2 年内完成安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在2 年内完成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轮胎压力报警装置。

(七)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工作,单位各岗位、班组、工段、车间、厂矿、公司都要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须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发现重大险情随时报告。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对所监管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制定治理方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市政府安委会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向有关县(市、区)和部门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落实。

(八)落实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和气象信息直通工作。进一步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机制,确保灾害信息和预防措施通过气象直通车等方式在第一时间传达到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必须停产撤人”和“紧急情况下调度员10 项应急处置权”的规定,遇恶劣天气和险情时,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要适时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每年汛期前,所有煤矿、化工企业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其他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和地下商场每年都要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九)强化对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监管。安监部门要将试车环节作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的重点,建立和落实跟踪督查制度,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在项目建设期间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在试车前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安监部门要严格审查企业上报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加强对化工装置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和试车条件的检查和指导。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准试车。

(十)加强行业安全生产自律工作。各类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行业自律工作的意见,认真组织开展内部自律检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互交流安全工作经验做法,构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行业自律工作组每半年要召开一次行业自律工作会议,及时传达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分析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推广同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每季度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互查,每半年要抽选一个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互查和抽查情况由组长单位汇总整理,在行业内通报。

(十一)加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力度。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施工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十二)周密组织地面挖掘安全施工管理。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凡是涉及地下管道的施工项目,动工前施工项目管理单位要召集管道业主、施工和现场安全管理等有关单位,召开安全施工协调会,对安全施工作业职责分工提出明确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情况不明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规划、建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城镇地下管网档案资料,在进行城镇规划时要尽量保护和避让已有地下管道,确保地下天然气、通讯、供水、电缆、化学品等各种管道的安全。

(十三)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工作。加大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政府责任追究力度。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继续非法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责令其停产整顿;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

(十四)从源头上加强高危企业安全管理。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制度,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等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鲁政令〔2010〕213 号)等有关规定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安监部门接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提出评审意见,投资建设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或安全评价单位根据有关人员或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的情况经有关人员或专家组组长复核达到评审意见要求后报安监部门审查。

(十五)精心组织安全生产规划发展工作。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能够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整体保障能力

(一)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基层安监站和执法中队的监管执法能力,切实满足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要求。专职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低于本辖区内从业人员万分之六标准;省级经济开发区都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不低于15 人的安全监管人员队伍。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

(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要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定期组织对各安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应资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行业协会和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参与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三)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建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要建立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2011 年底前,市和各县(市、区)要全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确保人员、装备、经费到位。

(四)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化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电力等行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规范的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要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使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变为从业人员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岗位操作的自觉行为。力争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高危行业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水平。凡是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

(五)培育和发展安全文化。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防灾能力。要认真总结“双基”工作和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要严格落实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强对农民工科学文化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注重培训内容的趣味性、培训形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切实增强农民工参训积极性;要建立规范的农民工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分类保存,统一管理。要利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治意识。

(六)进一步深化“四个创建”工作。坚持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县”、“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通过创建先进单位,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执行到位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通报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对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度企业和企业班子成员一切评先树优资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 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发生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5 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同时按照事故分级划分的原则,对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乡(科)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按规定追究县(处)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