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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化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31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安字〔201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2011年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化年活动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2011年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深化年活动实施意见

 

2011年是市政府和省公安厅部署的为期三年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第二年,也是关键之年。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069号)的统一部署,为深入推进构筑“防火墙”工程,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目标按期完成,经研究,确定2011年为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化年。现制定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活动,进一步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全面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切实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大力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有效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2011年,各级政府要制定“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或指导意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或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实施挂牌督办。

2.落实部门消防监管责任。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做好消防工作的合力。公安、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旅游、人防、房管等部门要把消防安全作为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凡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检查合格,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或生产、经营场所,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从源头上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对已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但经公安消防部门或派出所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吊销或暂扣许可手续。尤其对于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歌舞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易燃易爆单位,更要严格把关,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文化、安监、旅游、质监等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通报机制,凡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要在依法督促整改的同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相关部门,作为办理行政许可的依据。

3.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实际,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当地政府不得批准。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当地政府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落实公共消火栓的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确保完整好用。商业区、旧城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居民稠密区周边市政消火栓不足的,要于2011年底前补建到位;凡旧城拆迁改造或城市新区开发,要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站。城市消防站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消防车辆装备器材,新增消防站配齐合同制消防队员。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业、系统每年要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一次考评。要建立问责制度,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及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全面改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状况。

1、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逐级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到“四个能力”建设标准,60%以上的“九小场所”中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达到标准。要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开展以“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的“六化”为核心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

2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自现在起至2011年底,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单位要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将自查自改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对辖区“九小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逐一排查。各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排查工作,鼓励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形成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年内,对全市36万家社会单位要全部至少检查一遍。要突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建筑、在建工程工地特别是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等火灾高发易发单位和场所,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3严肃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用足用好执法手段,依法严肃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同意施工;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的,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对施工工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要依法处罚。对违反规定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拘留。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对危险部位、场所临时查封。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限期消除。2011年,要在全市筛选出60处较大的火灾隐患实施市、县二级挂牌督办。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

1.健全基层群众消防组织。城乡社区要建立消防工作管理体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相应的协调配合机制,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建立消防工作机构,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5000人以上的大、中型社区要成立社区消防工作组,有条件的应确定1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健全并落实消防组织领导、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巡查、消防设施管理、消防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度,形成“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力量整合、条块结合、管理到位”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2.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乡镇政府驻地市政消火栓建设应达到规划要求;乡村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应保持畅通,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应当安装消火栓,要充分利用天然水源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2011年,所有的村庄都要保证有一处消防水源、一套灭火设备器材。

3.推进消防力量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城乡社区建设的实际和消防工作需要,采取政府筹办、政企联办、村企共建等模式,因地制宜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队伍、企业安保(消防)队伍或志愿者队伍,建立城乡社区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机动泵、消防水带、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1万人以上的城乡社区应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应配备小型消防车,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其他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1年所有乡镇达到“一镇、一队、一车”的标准;50%已建成的城乡社区要建成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切实提高农村社区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4.建立“网格化”排查隐患机制。要推行“网格化”排查模式,以乡镇和社区为基本单元,逐级细化“网格”,逐一明确责任人员,组织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分片包段,拉网检查,坚决防止失控漏管。要将消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内容,在城乡社区服务中心设置消防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消防业务代理和消防知识咨询等服务,同时受理群众火灾隐患投诉举报。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内的“九小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对社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开展城乡消防安全教育,指导多种消防队伍建设并负责日常管理,并提供消防行政审批代理服务。

(四)全面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1.抓好《山东省消防条例》宣贯工作。新修订的《山东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发布施行,这是全省消防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各地要高度重视《条例》宣贯工作,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及互联网等主流媒体设立专栏,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逐条讲解剖析《条例》内容,尽快在全市掀起宣贯条例的热潮。要加大宣讲和培训力度,以会代训,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宣讲《条例》主要内容,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专题培训。建立省驻济宁及市级媒体消防宣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条例》规定的各职能部门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消防宣传工作机制。

2.抓好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每年制订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将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内容。深化消防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2011年要全面启动“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要按照公安部“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大纲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系列活动,确保每个中小学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开展一次火场逃生疏散演练,每个学生制定一份家庭火灾逃生预案,并组织家庭成员进行演练;结合消防志愿者活动,广泛开展“聘任社区消防宣传员”活动。

3.抓好消防安全培训。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安监、旅游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培训职责,强化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培训,特别要将消防安全培训纳入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掌握消防安全知识。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培训内容,利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发挥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作用,全面推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率达到100%,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作为政府“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细化分解目标任务责任,切实抓好落实。各行业(系统)要制定建设方案,抓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切实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教育,广泛开展宣传。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不同对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化年活动的宣传,督促社会单位开展全员培训。同时,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加大督导力度,确保措施落实。年底前,各地要组织对构筑“防火墙”工程考核验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要进行检查验收。各级政府要成立督查组,深入各乡镇、街道进行严格督查,督促各部门、单位积极开展构筑“防火墙”工程。对于思想不重视、措施不落实的,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发〔20109号)要求,实施一票否决;对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