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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13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安字[2010]2

 

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北湖度假区经发局,市直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济企业,市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28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及对象

应急预案的备案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县级以上各级安监部门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

(二)中央驻鲁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应急预案和省管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应急预案在报省安监局备案的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及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

(三)中央驻鲁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和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

(四)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五)市管企业报市安监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

(六)市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和市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范围,按照属地原则,报各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二、备案程序

(一)申请

1.填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样式(含字体),纸张尺寸为A4白色复印纸。生产经营单位可自己制作或在省安监局网站下载。填报内容要符合本单位真实情况,与所提供的其他材料装订成册。

2.提交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

(二)受理

各级安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各级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登记。

(四)登记

对准予备案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通知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人领取;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各级安监局和送申单位分别存档,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重新报送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采用分步实施的方法。20106月底前,新建企业、应急预案已到修订期的企业要完成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登记工作; 2010年底,基本完成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20116月底前,完成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安监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工作作为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加强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要通过召开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工作会议或举办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培训班,明确预案编制、评审、报备的相关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扎实推进工作,确保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奖惩措施

各级安监局将对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7号),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按照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安监局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监察二科

联 系 人:田安源      

联系电话:2907008

 

     年一月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