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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非煤矿山包保责任人职责强化包保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3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有关县(市、区)安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等通知要求,为全面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压实非煤矿山包保责任人联系包保责任,结合监管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范围

全市正常生产、建设和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

二、政府包保责任人职责

1. 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职责;

2. 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3.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非煤矿山加强监管,推动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4. 每年到所包保企业开展调研、督导一次,掌握所包保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了解矿山重大风险管控、重大隐患整改等工作信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5. 督促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加强外包队伍安全管理,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治理,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6. 督促企业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 督促企业贯彻落实“晨会”、安全诊断、有奖举报“吹哨人”等制度;

8. 其他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包保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好职责,强化包保措施,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及时告知变更,防止挂空和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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