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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安委会是市委、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委、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织结构设置

第三条 市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市安委会主任由市委书记和市长担任。其他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

第四条  市安委会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为市级领导的,则由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市安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在市安委会的框架下,按专业(行业和领域)分别设立交通运输、煤矿、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城乡建设及燃气、农业、文物及旅游、电力、学校(校车)、特种设备、油气管道、医院、社会福利事业、商贸业、危险化学品等15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直接关联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

各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变更规定

(一)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市安委会领导批准,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同意,由专业委员会印发通知,变更情况抄送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

(二)市安委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变更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安委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四)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五)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或重点关注。

(六)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七)指导、协调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对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进行挂牌督办。

(八)承办省政府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专业委员会专门办事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任务。建立健全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通报事故情况、研究安排工作措施,并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三定方案”和《济宁市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中明确的职责,在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落实本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二)负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省市实施文件精神在本行业领域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监管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创新,探索遏制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办法和举措,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指导、协调,调度本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安全生产与职能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五)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安排及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演练情况及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情况。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化工产业和消防领域的相关职责,分别由市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各专业委员会监管范围以外的行业领域,按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和部门职责监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市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特殊情况下,市安委会主任可决定随时召开。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召开,市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报请市安委会主任审定。

市安委会专题或重点成员单位工作会议。专题或重点成员单位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副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的成员单位负责人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市安委会副主任审定。

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4次,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督办;有关部门(单位)应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报告制度。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市安委会报告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督导检查制度。原则上,市安委会14个包县督导组每月开展一次常规督导。如遇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等特殊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督查督导方式、频次、主要内容、工作要求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签发制度。市安委会文件由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市安委会统筹下开展工作,根据市安委会工作制度,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是市安委会的办事机构,主要承办市安委会日常工作,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有关负责人兼任。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市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建议。

(三)负责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巡查。

(五)拟订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考核细则,负责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六)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七)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联络制度。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市安委会联络员,负责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会议制度。会议由办公室主任确定议题并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筹划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办公室事项,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以及市安委会有关指示要求,安排办公室的重要工作。 

(三)调研和督导制度。按照市安委会安排,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进展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措施建议。同时,加强督导检查,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对各县市区和有关市直部门(单位)落实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见效。

(四)报告制度。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将半年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材料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同时抄报所属专业委员会。

(五)挂牌督办制度。对各县(市、区)和有关成员单位提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巡查督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重要事项进行挂牌督办,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或查处。

(六)重点关注制度。对符合关注条件的乡镇、行业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关注。重点关注的情形、对象、程序等遵照《济宁市乡镇、行业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关注办法》(济安办字〔2017〕20号)执行。

(七)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安委会请示、汇报工作,市安委会决定的事项,坚决贯彻执行,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安委会汇报。以市安委会办公室名义起草的请示、汇报、报告、简报、统计报表、情况汇总等文字材料,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在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制订相关工作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细则解释办理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