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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3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办字〔2017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验收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171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面开展涉氨制冷企业体检,做到零容忍、全覆盖

各县(市、区)按照省提出的“一条线、全覆盖、专项检查、当场立案”的方式,组织公安消防、质监、安监、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环境保护、气象、工商等部门和涉氨制冷企业的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近两年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从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管理、危险化学品使用、土地、规划、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雷电防护、工商登记等方面,对本地区前段时期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有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一次安全隐患体检。通过依据法规标准进行评定、对照企业实际进行逐一核查,严格落实“五个当场”要求,对违法行为要迅速落实行政处罚措施,充分运用“关、停、罚、促”等手段,并及时跟踪企业整改落实。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深化氨制冷系统重大危险源、重点装置设施和关键环节安全专项治理

(一)深化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治理。所有涉氨制冷企业都要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单位的氨制冷系统(单元)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氨制冷系统内存在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10吨的,即构成重大危险源,氨的实际数量不能准确计算的,可依据氨制冷系统的设计数量确定。凡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涉氨制冷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令),组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编制安全评估报告,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及时、逐项将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登记建档。按照40号令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安全风险控制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到位。按照40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要求,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和备案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二)深化重点装置设施安全专项治理。所有涉氨制冷企业都要对照国家安监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要求,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认真排查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以下八个方面装置设施的安全专项治理:

1.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氨制冷机房等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冷库库房内严禁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的,必须整改为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或其他安全的制冷方式。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警示(指示)标志、检测报警装置、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等安全设施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并保证完好适用。

3.快速冻结装置(螺旋、平板速冻机等)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并按规范要求设置事故排风设施。可采取套间开侧门洞等方法,将快速冻结装置与作业人员密集的加工间、包装间等进行有效隔离;也可采取将快速冻结装置的集管等事故易发部件移至车间外、以避开人员密集区,将集管和支管更换为低温下耐冲击性更高的锰钢、不锈钢等材料,在调节站上安装压力表以便控制融霜压力,在室外回气集管上安装安全阀控制超压等安全措施。

4.氨制冷机房与变配电所或者配电室、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等应当按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要求实行防火隔离;机房内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装置和应急照明设施;机房门口的适当位置应安装洗眼器、淋洗器,以及人工启停事故排风机的控制按钮。

5.大型冷库的氨压缩机贮氨器或者液氨储罐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并按规范设置相应的围堰和事故水池;其他类型冷库有消防给水系统条件的,也应设置水喷淋系统、围堰和事故水池;所有冷库库区及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均应规范设置室外消火栓,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氨制冷系统在有效满足冷藏或者冷冻制冷量需要的情况下,应严格控制和减少液氨的储量。

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要求进行整改,并确保热氨融霜管道和低压侧压力管道的对接焊接接头100%检测且合格,高压侧压力管道不少于20%检测且合格,角焊缝100%检测且合格。

7.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或者液氨储罐)上方、快速冻结装置出入口处、速冻设备加工间内等重要部位应规范设置氨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制冷机房控制室和加工间、包装间等生产场所应设置氨泄漏声/光报警装置;氨气浓度检测信号应与事故排风系统、成套冻结装置自动停止运行等实现安全联锁。

8.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氨制冷机房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至少1套隔离式防护服。

(三)深化关键环节安全专项治理。一是热氨融霜环节,涉氨制冷企业要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热氨融霜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制冷工全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要在融霜前将快速冻结装置内的液氨抽移完毕,在融霜过程中严格控制送氨速率和系统压力;非自动系统进行融霜作业时,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的作业人员必须事先撤离。二是设备检维修环节,涉氨制冷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有关动火、受限空间、破土、高处、吊装、断路、盲板抽堵、设备检修等危险作业安全规范(AQ-3021~3028)的规定,建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氨制冷系统设备检维修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三、加快提升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参照国家安监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档案,并按照法定要求定期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及氨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等设施。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火灾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足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液氨泄漏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二是加快推进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涉氨制冷企业要按照新的《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要求,通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推进标准化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地要采取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方法,选择一批安全管理规范、技术设备先进的企业,重点扶持培育,率先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示范带动其他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指导和推动涉氨制冷企业贯彻落实本次检查验收工作,并于331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对每一家企业进行验收,做到“一企一档”、“一企一验收表”,并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将活动总结连同附件1-4于6月3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各涉氨制冷企业要依据先关标准规范,制订实施隐患整改的方案和措施,深入开展液氨泄漏预防与控制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各类涉氨事故发生。

联系人:蔡亮;电话:2906993;邮箱:jnsajjgsmk@163.com.

 

 济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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