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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17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相关许可政策、标准规定,切实解决在许可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省安监局近期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有关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增强依法许可意识

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在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方面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文件,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许可事权调整幅度比较大。《安全生产法》修订实施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继对多部规章进行了修订。近期,省安监局也对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保留或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随着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力、内容、方式相应调整,缩减行政审批事项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已成为行政审批改革的主攻方向。前期,各县市区安监局根据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进行了调整、公布,但部分县市区安监局仍存在许可事权调整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该简的未减,该放的未放。

近期,省委政法委等六部门以鲁政发〔201515号文件转发了淄博市六部门《关于严格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意见》,对安全监管及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悟文件内涵,切实增强依法履职意识。行政许可既是权力更是责任,违法行政、违规许可承担的是被追责的无限风险。为此,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要求,对原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规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坚决取消,规定缩减的审批步骤彻底缩减,由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监督的事项及时调整到位,依法由企业实施的行为绝不越俎代庖。要调整修订行政权力清单,强化“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观念,坚决做到依法行政。

 二、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各级安监部门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的层级,负责实施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工作,不再组织实施设立安全审查许可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许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和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监部门相应监管科室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国家、省、市安监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界定的分级许可权限,负责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监部门相应监管科室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外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调整为行政监督。今后,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在项目实施阶段分别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存档备查。

()准确界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从前期许可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安全评价机构和县市区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概念、范围缺乏准确理解,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存在界定不准确的问题。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为客观准确界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在进行设立安全评价时,要根据项目工艺过程、产品方案等,在安全评价报告中明确项目类型。各县市区安监局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事项受理时,要对项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复核,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规定转报市安监局审查或由市安监局转报省安监局审查,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为一般化工建设项目。

(三)严把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准入关口。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加快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政办[2015]231号),今后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含土地费用),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核准(备案)一律由设区的市以上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由省安监局负责核发,不再委托办理。根据以上要求,市局对前期印发的《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十个不批》进行修订(修订版见附件),请各县市区安监局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规范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行为。建设项目建成具备安全验收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鲁安监发〔201339号文件等相关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安全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为确保验收质量,建设单位应聘请不少于3名省、市安监局专家库中的安全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工作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市、县安监局监管、监察执法科室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自主安全验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对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及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活动开始前20个工作日,将验收方案报送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监部门,竣工验收时,应书面邀请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监部门派员对其验收程序、过程和结果实施监督核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将验收活动的组织准备情况提前告知属地安监部门和市安监局许可、监管科室。属于新建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危化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市安监局许可服务科转请省局按许可程序决定是否现场核查;竣工验收后需办理许可证的其他危化品建设项目由市安监局许可服务科按许可程序决定是否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开展竣工验收的,在申请许可证时,对其验收结果不予认可。

(五)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根据《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鲁安监发[2013]39号文件附件2)第五条规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鲁安监发[2012]55号文件附件1)进行分析评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新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现有厂区内消防设施的配备、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取得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情况作为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一)依法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根据以上规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的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评价机构在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时,要详细列明项目所涉及的产品、中间产品,并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及其生产规模。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的过程监督和日常监察执法,依法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按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取证而未取证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立案处罚。

(二)严格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延期换证工作。在前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延期事项办理过程中,企业未按照法定时限申请许可证变更、延期的现象比较突出。为严格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各县市区安监局及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变更有关事项的,要在规定的变更时限内提出变更许可证的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换证县市区安监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台账,掌握企业许可证延期换证情况,在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告知或口头通知的形式提前告知企业及时申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

对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变更或延期换证的,县市区安监局应及时依法责令企业整改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在依法立案查处的基础上,向市安监局出具同意变更或延期换证的书面说明,市安监局方予以受理审查,无正当理由逾期变更或换证的,市安监局将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已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企业的整改时间超出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被批准延续的,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企业提出申请或发现其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及时取消非煤矿山有关许可事项。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文件规定,今后,对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建筑用沙、砖瓦用黏土开采企业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前期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范围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57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申请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为:所属行业分类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依法设立并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除外)。

省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49)印发实施以来,全市尚未有化工企业申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各县市区安监局在对化工企业日常监管和执法中,对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发证范围应进行重点检查,对应取证而未取证的化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加大对化工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安全验收后应依法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证的,应跟踪监督其依法取得许可证。

五、严格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程序。

按照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同步推进要求,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逐步规范并取得扎实成效,但是部分县市区在行政审批主体、审查程序和专家使用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的有关要求,应强化以下几点。

(一)严格分级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层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分别由省、市、县安监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管理,监督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属于县市区安监局许可的,要严格把关、依法许可,属于省、市安监局实施许可的建设项目,要及时转报。

(二)严格分类管理。要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规定,正确划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一般、较重、严重三类),不得避重就轻。严格备案、审核、审查、验收程序,不得增加或减少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将企业内审程序变成许可审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履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程序;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应履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程序;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履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程序。在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从职业卫生专家库抽取相关行业的专家参加,并不得少于3名。专家要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审查工作一定要严、细、认真,坚决杜绝走形式、轻质量的现象。

(三)协同推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大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察执法,依法监督建设单位切实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1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着力解决未批先建和“先上车、后补票”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协同推进,按照职业卫生“五同步”要求,能一并审查的,应一并审查。

 

附件: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十个不批(修订版)

 

 

                    2016年2月14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十个不批(修订版)

               

一、不符合当地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进入化工园区或市政府确认的化工集中区的,不批。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的,不批。

三、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等规定的,不批。

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小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批。

五、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新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和涉及硝基物的项目,原则上不批。

六、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含土地费用),原则上不批。

七、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且安全风险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批。

八、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不批。

九、新建化工生产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生产装置和涉及危险工艺的装置未装备紧急停车系统的,不批。

十、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等相关许可前置要件不全的,不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