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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8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安监函字〔20161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取代已经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现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化学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人员要加强对《规范》的学习,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专家座谈会等方式,深入领会规范的本质要求,准确把握各个条款涉及技术标准的具体内容,切实提高对用人单位指导的针对性。

二、强化应用。各用人单位要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的领会《规范》第十一条行动值的最新提法和应用标准。各技术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为各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三、严格执法。各级安监部门要将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电话:2907007

 

: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20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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