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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东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1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鲁安监发〔20141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化工企业要按照总局和省局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市今年开展的2次企业互查、危化品企业风险评估、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结果和对罐区加强管理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企业的泄漏管理水平。

二、各县(市、区)安监、经发部门要迅速将《指导意见》传达到有关企业,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及时查纠企业泄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有效防范泄漏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01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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