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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2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安监字〔201329

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经发局,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本地区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和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的品种、产量、储存量以及工艺装置的设计、自动控制、应急救援设施和安全措施等情况,逐一建立档案。请于328日前将本地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调查摸底具体情况报市局危化品科。

二、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严格监督辖区有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监总管三〔201312号、鲁安监发[2013]22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对照《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深入排查整改相关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开展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提升工作,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依法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产或安全联锁),并确保2014年底前完成。

请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辖区有关企业。

联系人:李宝杰;联系电话:2907619

电子邮箱:ajek@163.com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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