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当前位置:首页 > 重要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批和首批调整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19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安监字[2013]17

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经发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省局《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批和首批调整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6号),现就做好我市第二批和首批调整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评价机构、设计单位和化工安全专家,对照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对辖区内涉及的化工企业和化工装置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掌握本地区第二批和首批调整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情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和《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根据企业工艺安全需要,研究确定应当进行自动化控制改造的化工企业和化工装置,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自动化控制改造的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请于20134月底前,将辖区涉及第二批和首批调整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摸底调查情况报市局危化品科。

二、有关化工企业要根据第二批和首批调整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对照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和省安监局关于光气及光气化、氯化、硝化、氟化、氧化、过氧化与胺基化工艺安全控制及设计指导方案的要求,针对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根据工艺安全需要,制订改造方案,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

三、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对涉及第二批和首批调整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限期进行自控联锁技术改造,凡2014年底前未完成自动控制改造的,一律视为安全设施配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责令停产整改,改造验收合格后,方准许恢复生产。市局将是否安装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作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必要条件,属于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2014年底前未完成自动控制改造的,一律不予以行政许可。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