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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煤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03-31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安监字〔201129

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经发局,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

2011年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为主线,组织开展好“四次集中行动”和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积极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体系应涵盖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采石厂等露天开采企业要建立健全简明扼要、便于掌握的安全例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奖惩、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同时,要根据本单位实际细化完善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地下矿山企业除以上制度外,还必须建立健全领导下井带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民主管理监督、安全风险抵押金和职业危害预防等制度。

3.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小型露天采石厂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31日前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5.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新上岗从业人员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企业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保证质量,保证学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取证的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00学时,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地下矿山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露天矿山及尾矿库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力推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通过创建安全标准化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经过积极努力,全市非煤矿山2011年安全标准化率达到80%2012年达到100%。按照上级要求,凡是201111后到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7.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把班组安全管理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设立班组安全员,建立班组安全生产台账,开展经常性的班组安全活动,严防“三违”,提高班组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8.加大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力度。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要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施工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在市、县安监局备案,否则不得开工。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必须取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自觉接受当地公安、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专门服务于小型采石厂的钻孔施工队应纳入所服务的采石厂统一管理。

9.严格落实地下矿山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地下矿山企业要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建立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并认真执行。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5次,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0次。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下井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10.加强地下矿山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地下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并明确技术总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要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通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技术分析会议,特殊情况下随时召开,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企业每年要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评估,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相关专业的管理水平。

三、大力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1.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按照《济宁市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工艺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建筑及水泥用石灰岩矿继续实施中深孔爆破、机械二次破碎、机械铲装和非电起爆技术,2011年全面普及;在饰面用花岗岩矿大力推广轮锯和轨道切割技术,2011年底前使用率达到80%地下矿山要安装使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2年内新建地下矿山全部安装。加强对高陡边坡及深凹采场的隐患管理,危险性较大、边坡高度或深凹采场深度大于50的,要逐步安装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

12.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信息平台建设。要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系统和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为载体,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基础数据库,强化安全监管基础工作。企业要建立电子信息台账并及时进行更新,向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信息传输上报,使市、县及时掌握企业安全情况,提高安全监管效率。

13.加大企业安全投入。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的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新技术、新设备、新设施的投入,完善安全防护装置,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按照规定为员工全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要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做到能保尽保

14.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没有条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要与周边矿山企业的救护队、公安消防部门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每个非煤矿山企业每年演练不得少于1次。

15.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同安监、气象、国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主动了解掌握汛情、地质灾害等情况,超前做好灾害防范和应对。在具备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积极推广安装气象直通设施,及时了解降水、高(低)温、气象灾情等气象信息,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持续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度

16.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市、县安监局要会同公安、国土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县、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打非责任,积极组织协调本地的打非工作。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不力的,将依据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依法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7.认真执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并报负责监管的县级以上安监局备案;对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经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由市、县两级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     逐项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对整改不力的,责令进行停产整顿。

18.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要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予竣工验收、不得生产、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9.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充实、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非煤矿山集中的重点乡镇要按照每15个非煤矿山企业配备不低于1名安全监管人员的标准,配备非煤矿山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同时,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监管检测手段、个人防护用品及办公设备等,以满足监管工作需要。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检查力度,对每个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检查,乡镇安监站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县市区安监局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20.强力推进分层开采。露天开采矿山要严格执行《小型露天采石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按照设计要求,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实行分层开采,坚决淘汰不安全的开采方式。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3年内所有露天采石厂全部实行分层(台阶)开采,未实行的,一律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21.加强对爆破作业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爆破公司的监管力度,完善对民爆物品购买、销售、运输、储存、领取、使用、回收、清退等全过程监管的办法,逐步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爆破单位要严格执行《爆破作业规程》,在爆破作业前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经爆破单位负责人和公安、安监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爆破。

22.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等活动的机构,要在市安监局备案,经审查具备相应资质、符合规定的条件后方可开展服务活动。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自律、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安全设计、评价报告等服务的质量。市安监局将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每年对中介机构在非煤矿山领域的中介活动进行考核,对服务质量低劣、评价报告质量差、信誉差的,责令退出济宁市场。

23.严格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要加大对事故矿山企业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处罚力度,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发动群众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凡群众举报查实,漏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快推进非煤矿山产业发展方式转变

24.提高安全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采石厂数量,确保采石厂总量不再增加并逐步减少,3年内控制在300家左右。提高非煤矿山安全准入门槛,对以下新建非煤矿山项目一律不予批准:(1采石厂开采规模低于5万立方米/年的;(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3)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

25.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露天矿山坚决淘汰扩壶爆破、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人工装载矿岩、雷电时节采用电雷管起爆等技术。地下矿山要淘汰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非阻燃电缆和带式输送机、非矿用局部通风机。

26.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市区和乡(镇)都要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与公安、国土、工商、供电等部门共同研究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明确联席会议召集人和联络员,县市区至少要每半年、乡(镇)至少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27.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按照《济宁市矿产资源开发深化整合方案》的要求,坚持“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的原则,积极推动矿产资源整合通过资源整合,实现采石厂规模化、机械化生产,提高采石厂的安全水平。鼓励当地政府引进资金、加大企业重组力度,推动非煤矿山企业组建大公司。要加强整合期间的监管,防止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严防整合期间非法组织生产

 

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