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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30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安监字〔201128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安全培训机构,有关企业:

现将《济宁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济宁市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见附件2)。凡未列入特种作业目录的,不再按照特种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各地不得自行增设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确需新增的,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提出申请,经省安监局报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后,方可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已列为特种作业。从事以上工序作业人员须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原已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一律作废。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按规定的项目体检健康合格(体检使用附件1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健康查体表》),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受市安监局委托负责考核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安监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职业中专学历(不含非职业院校专科、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毕业超过一年且未从事所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培训。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并按照承担的培训业务范围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目录另行通知),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健全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市安监局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山东省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鉴于新颁布的特种作业目录中个别作业类别包含多个工种,在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师资配备上,一位教师可以专教同一个作业类别的三个工种,超过三个工种按兼教计算。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市安监局委托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审核由市安监局负责。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理论考试必须采用计算机考试。未参加专门安全培训(免于培训的除外)或培训课时不满足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与考核。参加考试考核的人员在考试考核结束后要当场签字确认。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申请补考应在考试考核结束10日后至60日内提出。

第十四条  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符合特种作业条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近期(两个月内)体检证明、培训证明及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考试考核成绩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超过6个月没有申办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试考核成绩作废。

第十六条  每个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可以对应特种作业同一个作业类别的三个工种,三个以上工种需取多个特种作业操作证。

证件丢失后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人需持当地媒体作废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第十九条  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类别和工种与总局30号令中的作业目录和工种对应的,在复审时按总局30号令中的作业目录和工种执行;没有纳入特种作业目录的,不再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复审日期要注明年月日。复审申请应当由持证人或用人单位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前一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16学时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复审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近两个月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2)单位出具的自新取证或复审以来有无事故、违章记录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从事特种作业有关情况;

3)安全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

4)考试考核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出国劳务、因病住院和特殊公务人员无法按期参加复审的,应当在回国、出院和公务结束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复审,超过一个月的不予复审。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持证人员持单位出具的无事故、无违章记录等从事特种作业证明,可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延长复审时间,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1次。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进入济宁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安监局对取得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工作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六)有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情形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凡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31日起实施,原2008年发布的《济宁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健康查体表

2、特种作业目录

 

   

附件1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健康查体表

     登记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一寸近期

免冠彩照

申报特种作业专业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身高(cm

 

体重(kg

 

精神状态

          

听力

左耳

 

右耳

 

医师检查意见:

 

(签字)

            

视力

左眼

 

右眼

 

辩色力

左眼

 

右眼

 

血压

 

脉搏

 

医师检查意见:

 

 

 

(签字)

    

神经及精神疾病

 

脑电图(可或缺)

 

肺呼吸道疾病

 

心血管疾病

 

心电图(可或缺)

 

腹腔器官疾病

 

骨骼及关节

四肢

 

医师检查意见:

(签字)

    

脊柱

 

既往史

心脏病史、癫痫病史、美尼尔氏症史、眩晕症史、癔病史、震颤麻痹症史、精神病史、痴呆症史。(确定项画“√”)

本人确认有无及签名:

 

    

家庭史

心脏病史、癫痫病史、美尼尔氏症史、眩晕症史、癔病史、震颤麻痹症史、精神病史、痴呆症史。(确定项画“√”)

检查结果

有无:①器质性心脏病 ②癫痫病  ③美尼尔氏症  ④眩晕症 ⑤癔病 ⑥震颤麻痹症 ⑦精神病 ⑧痴呆症  ⑨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确定项画“√”)

结果意见:

医师意见:

 

查体医院门诊部(公章)

     

培训机构

意见

要求:①体检应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检查项目必须齐全,下列检查内容有一项存在问题的即为体检不合格。②体检项目标准:听力(一侧听力在5以上)、视力(裸眼视力4.3以上);辩色力(无红绿色盲);血压(无二级及以上);肢体残疾(上肢以及手、下肢以及脚无残缺和四肢、脊椎关节无僵直);③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上述疾病病史。④体检表上有各栏医生签字和本人签字。医生签字必须注明合格或不合格意见,没有签署意见的或检查项目不全的,安监部门视为不合格。

主管人签名:

(培训机构公章)                                                                                                    

 

 

附件2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