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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19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安字[201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有关矿山企业:

近年来,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省政府陆续出台了新的有关矿山安全监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矿山安全是我市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矿山安全工作,市委书记孙守刚、市长张振川,多次对矿山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周洪副市长也明确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市矿山安全监管座谈会会议精神,深化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规范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备案,健全和完善全市矿山企业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制度,理顺矿山安全监管体制,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安委会研究决定,20103月至5月期间(对各企业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人员对全市矿山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2号)等。

二、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一)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及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情况;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有关情况;“科技兴安”、积极推广应用安全先进适用技术的有关情况;各项法规、规章、规程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规定每季和年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

(三)矿山企业双回路供电落实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备案情况;

(五)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六)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七)矿山企业兼办非煤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八)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座谈会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九)矿山企业其它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专项检查参加人员及检查范围

(一)第一组:

  长 陈庆学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员 王国平 济宁市供电公司高工

魏海涛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副科长

       刘传广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科员

       房贵昌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科员

检查范围(共26家企业):

1、济能发集团9家:落陵煤矿、运河煤矿、阳城煤矿、花园煤矿、霄云煤矿、太平煤矿、义桥煤矿、鹿洼煤矿、安居煤矿;

2、临矿集团5家:古城煤矿、新驿煤矿、田庄煤矿、王楼一号井、王楼二号井;

3、淄矿集团5家:许厂煤矿、岱庄煤矿、葛亭煤矿、唐口煤矿、新挑河1号井;

4、肥矿集团1家:梁宝寺煤矿;

5、县属矿4家:杨庄煤矿(兖州)、单家村煤矿(曲阜)、星村煤矿(曲阜)、唐阳煤矿(汶上);

6、济宁司法局方圆矿业;

7、中钢集团富全铁矿。

第一组联系人:魏海涛 电话:2907906  15898601586

(二)第二组:

  长 任德福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员 马建华  济宁市供电公司高工

田安源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副科长

  伟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副主任科员

  勇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副主任科员

检查范围(共25家企业):

1、兖矿集团8家:济二煤矿、济三煤矿、北宿煤矿、东滩煤矿、鲍店煤矿、南屯煤矿、杨村煤矿、兴隆庄煤矿;

2、枣矿集团4家:付村煤矿、高庄煤矿、新安煤矿、袁唐井煤矿;

3、县属矿6家:泗河煤矿(微山)、欢城煤矿(微山)、、崔庄煤矿(微山)、昭阳煤矿(微山)、何岗煤矿(任城)、、横河煤矿(邹城);

4、省监狱管理局6家:里彦生建煤矿、鲁西生建煤矿、七五生建煤矿、三河口生建煤矿、岱庄生建煤矿、湖西生建煤矿);

5、微山县稀土矿。

第二组联系人:田安源 电话:2907008  13853719263

四、专项检查要求

检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方式进行,对于发现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各县(市、区)政府安委会,要高度重视,依法加强本地区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安全生产。市政府安委会本次组织检查范围以外的矿山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安委会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组织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于52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各矿山企业,要加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近两年新出台的有关矿山安全监管的法规和规章,严格落实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座谈会会议精神,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备案,建立和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00年三月十九